- 妈米
- 4222
- 经验值
- 4359
- 在线时间
- 320小时
- 宝宝生日
- 0000-00-00
- 注册时间
- 1970-1-1
- 帖子
- 830
- 阅读权限
- 100
- 积分
- 4359
- 精华
- 0
- UID
- 5529732
- 宝宝生日
- 0000-00-00
- 帖子
- 830
|
年2月,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一村民在自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并挖出一批乌木,有人曾出价千万元,而镇政府则以乌木属国家所有为名,把乌木运走,遂起权属纠纷。近日,经权威机构鉴定,这批乌木为隶樟科的桢楠,俗称“金丝楠木”,属乌木中最贵的。
彭州乌木权属之争,本是旧案,不过,要是联系到近期频频出现的“国有”与“私有”之争,这一旧案依然具有新鲜性。假如黑龙江能在地方法规中设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物权,通济镇镇政府一样可以把从泥土中挖出的千年乌木,设定成“国有”物权。“国有”的物权,被省、县甚至镇政府来设定,“国有”岂不是成了“省有”、“县有”、“镇有”,最后得出的是“镇有”等于“国有”的自摆乌龙的结论。
“国有”物权被地方政府滥用,凸显了当前物权设定、流转、添附等环节上存在着权利界定不甚清晰的现实,导致了“权利公地悲剧”。以千年乌木为例,若按照“拾得物”的规定来处理,这更像是“遗弃物”而非“遗失物”,则依“先占原则”可获原始所有权,权属归村民所有,村民以偶然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所有权私有则可固化。而若按民法通则中的“埋藏物权利人不明时,收归国有”之规定,乌木纵然经过千年深埋地下,只要法律没有对权利自动丧失规定时效,其“权利人为无权利人”的清晰性,依然在现有法律规定面前呈现不确定性,招致强势一方伸手,强夺争议物的管理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