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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重大疾病险保单理赔的最重要因素,法律保障?产品条款中的疾病定义?
首先,关于香港保险的法律保障,你可以这么理解:凡是亲自抵达香港(未成年人不用亲自抵港)并在保险公司认证缴费的保单,一定是合法的保单,一定受香港法律保护。
然而,其实很多朋友关注的是,香港保单受内地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本身就陷入了一个额观念的误区。
香港保单怎么会适用内地法律呢?它一定使用的是香港的法律呀。而且非常明白的是,香港保单,你可以在内地的指定医院出具诊断报告,然后递交资料给香港保险公司理赔,这还不够吗?出现纠纷,沟通后还不能解决,一定是由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或诉讼处理,不可能要由内地法律管辖呀。那么,何来受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一说呀。所以,这不就是个伪命题吗?就好像在担心内地保单受不受香港法律保护一样。
所以,应该这么说,香港的重大疾病险保单,是认可内地指定医院的诊断报告并以此为依据理赔的,同样也认可持有西方医学资质的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所以,你不用像内地保险一样担心,到了国外或港澳台发现患了重大疾病,还非要回到内地在内地医院出具诊断报告才能理赔。
再者,产品条款中的疾病定义问题。对此,在小羽爸与众多客户接触中,发现实际上是两方面的忧虑。
一是内地医院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会不会因为内地医院与香港医院对于疾病的定义不同,而无法理赔呢?小羽 爸再次强调,香港的重大疾病险都是有内地医院指定名录的,只要在制定内地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就认可。然后, 我们想一想,内地医院现在用的难道不是西方医学吗?你现在拿着内地的体检报告给香港的医生看,会有难度吗?常识呀!!
二是对于相同的疾病,会不会按内地的重大疾病险中的疾病定义是能理赔的,但依据香港的重大疾病险中的疾病定义却理赔不了呢?这个忧虑还是和上面的忧虑有共同的误区。内地保险是在跟随世界保险的步伐,而香港保险优势世界保险的典范,内地保险基本上实在学习香港保险,请问,何来医学上疾病定义不同。如果说理赔上对疾病定义的宽严要求,可以说香港重大疾病险往往是更宽松的,这一点小羽爸在帖子里已经反复的举例论证了。
综上所述,以上关注的两个点,实际上并不是我们要关注的重点,那么,在投保时我们最最最需要关注的点是什么?最容易影响理赔和在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时最关注的点是什么?小羽爸下一篇会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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